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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09〕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定于2009年4月至6月进行2009年度(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求进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本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796元×5=18980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2008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18980元作为缴存基数。 3. 2009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9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免缴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86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进行调整工作时,应如实填报《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表》(表一)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明细表》(表二),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缴存调整。 (三)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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