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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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须知
(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一、哪些人可以申办长期异地就医?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下参保人员可申办长期异地就医:
1.单位退休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2.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常驻境内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二、如何申办长期异地就医?
(一)参保单位经办人持单位证明,或申办人凭医保卡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简称《异地就医记录册》,(首次申办异地就医记录册为免费,因遗失、损坏需补办及更换《异地就医记录册》的须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购买)。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按规定在同一居住地选择1~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选择镇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需注明医疗机构等级)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就医记录册》审核盖章后,携带下列资料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需携带的资料
注:单位申办异地就医需提供《异地就医电子版批量导入表》的报盘文件,报盘文件可在广州市医疗保险网下载或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索取。
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满3家的如何增补?
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满3家,需增补1家或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办理(详见问题二),并附上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
四、已选定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一)已选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情况下半年内不可以变更选定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1.因病情治疗需要
申办并批准异地就医手续满半年后,可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详见问题二)办理;办理不满半年的,因病情需要变更医院,须附上更换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案资料及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办理变更手续。
2.迁移新居住地
申办并批准异地就医手续满半年后,可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详见问题二),并附上新居住地《异地就医居住地证明表》或当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开具暂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及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医疗机构名称变更或等级变更
持原选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个人资料或参保单位名称变更
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详见问题二),持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后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在经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确认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如下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一)住院及急诊留观医疗费用;
(二)经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审批并在审批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肝、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及指定门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已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回广州市医保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可以。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按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七、注销异地就医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已申办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返回广州市医保统筹区内长期居住、工作,就医可办理注销异地就医。注销后半年内不能再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
参保人凭本人申请,持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异地就医手续;办理后,参保人所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记帐。
八、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及变更参保单位后,原异地就医申请如何处理?
对已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参保人,暂停参保(在职)、终止参保(在职/退休)、变更参保单位(在职)的,原异地就医审批失效;变更参保单位(退休)的,不及时办理变更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原异地就医审批失效。以上情况,在此后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注:《工作单位办理异地就医证明表》、《异地就医居住地证明表》、《异地就医电子版批量导入表》的报盘文件可在广州市医疗保险网下载或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索取。(网址:http://www.gzyb.net)。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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