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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中山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通知》(中统字[2011]16号)规定,2010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31元。

    按照《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社保缴费基数取整至十元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由1240元调整至1630元。请广大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相互知照,并从7月起按新的医保缴费基数进行申报缴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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