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已发生生育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告知书 |
各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及2011年1月7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规定,现就未按规定在妊娠16周后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报销问题告知如下: 未在妊娠16周以后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在2011年1月7日(含当日)后因分娩或终止妊娠所发生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申请,各医保经办机构自2011年5月9日起不再受理。为保证生育保险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待遇,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时前来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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